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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公务员报名(宾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公务员待遇)

2014陕西公安特警招录公务员考试面试资格复审名单出来了吗?

陕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公务员报名(宾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公务员待遇)
(图片来源互联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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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西公安特警的面试资格复审名单已经可以查询了呢,并且详细安排也已经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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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4年公安特警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在哪里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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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2014陕西公安特警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特(巡)警队伍建设,经省委、省 *** 批准,近期将组织实施从退役士兵和警官院校毕业生中为全省各市公安特(巡)警机构考试录用公安特(巡)警(以下简称“特警”)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录用计划与招考范围(一)录用计划录用特警计划共计220名。

其中,面向退役士兵士官(以下简称“士兵”)录用计划105名,面向警官院校警察类相关专业毕业生录用计划115名(详见附件)。

(二)招考范围1.退役士兵陕西籍兵源或户口在陕西(截至2014年9月28日已办结落户手续,下同)的退役士兵。

2.陕西生源或户口在陕西的警官院校警察类相关专业毕业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18周岁,不超过25周岁(1988年10月9日至1996年10月9日期间出生);
4.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身体条件达到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符合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和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人民警察职位),以及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考职位的学历、专业等条件1.面向退役士兵招考特警职位的学历条件为高中(含中专,下同)及以上学历。

其中,面向高中学历退役士兵招考特警,报考对象应是从 *** 大军区或集团军直属特种作战旅(团、大队),省军区或集团军直属侦察分队,空军部队特勤岗位、海军陆战队特战(侦察)分队、二炮部队特勤岗位,以及武警部队(含公安现役部队;
以下简称“ *** 特种部队和武警部队”)退役的人员,须有5年(含)以上军龄(军龄计算时间截止2014年12月1日,下同)。

大专学历(包括入伍前、服役期间、退役后取得的学历)的退役士兵不限服役部队、服役岗位,以及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对应的专业;
须有2年(含)以上军龄。

2.警官院校毕业报考人员的学历条件为大专及以上,专业要求为警察类相关专业(详见附件)。

对附表中未列入的专业,请报考人员与资格审查单位联系咨询。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未经批准自行离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试用期内的;
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在禁考期限内的,或自2010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不准许报名。

2.在近年来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公告中明确规定对在面试资格复审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的人员,在禁考期限内的;
全省统一考试录用的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不准许报名。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不准许报名。

同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中本科或研究生人员也不准许用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

4.退役士兵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报考面向高中学历招考的职位。

5.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6.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以及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三、报考程序(一)报名及资格审查1.网上报名考试报名采取 *** 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 报名平台设在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
/
sxrsks.cn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0时至2014年10月12日24时。

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报考人员提交有关信息应全面、准确、有效,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甚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为指导报考人员合理报名,省考录办将于10月11日下午16时在省 *** 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布各职位的报名情况。

2.资格审查各市区公务员局负责其所属职位的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8:00至2014年10月13日18:00。

10月10日0:00至10月12日24:00期间,资格审查未通过前可以更改报考职位,审查通过后的报考职位不得更改。

10月12日24:00至10月13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既有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前资格复审,也包括考察、公示,以及录用审批、试用期管理等环节的监督,贯穿于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

(二)报名确认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应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缴费确认。

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每名报考者按每科50元的标准缴费。

采用网上缴费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缴费时间截止10月13日 24:00时 。

对享受国家更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申请减免考务费用。

10月13日18:00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 *** :029-87447652)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三)开考比例本次专项招考特警,报名缴费确认人数与录用计划的比例应不低于2:1,方予开考。

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职位缩减招考计划或不予开考。

已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不予开考职位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

(四)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已完成缴费确认的警官院校毕业人员和退役士兵,应在10月22日至10月25日24时从陕西人事考试网(/
/
sxrsks.cn)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一)笔试1.笔试安排笔试时间安排为2014年10月26日(1)面向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招考的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
满分均为150分。

具体科目考试时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上午9:00—11:00申论        下午14:00—16:30(2)面向高中学历退役士兵招考的职位,笔试科目为《综合行政能力测验》一科,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150分。

测验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常识判断、阅读理解、数学运算和资料分析等(不再发布考试大纲)。

具体考试时间:综合行政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2.笔试考务本次考试笔试统一在西安设置考点。

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

3.笔试成绩公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更低控制分数线预计将于2014年11月上旬统一公布,考生可以登录省 *** 门户网或省公务员局网查询本人成绩。

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题信息须经专业机构甄别鉴定雷同试卷。

在公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的同时,公布雷同试卷甄别的处理结果。

对雷同试卷甄别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日内,由本人向省考录办当面提交对雷同试卷甄别处理结果的复核申请。

考生对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日内,由本人向省人事考试中心当面提交复核阅卷结果的申请。

公共科目笔试主观题采取 *** 阅卷、客观题机器阅卷,除缺考、违纪和零分情形之外,不受理考生复查原始试卷的申请。

对以上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复核期间,不中止考录程序。

对复核结果无误的考生,通过 *** 或短信告知结果;
对复核后确属有误的,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凡属涉及面试资格的,省考录办将另行发布公告对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等情况予以变更确认。

(二)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1.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省考录办对笔试总成绩在更低控制分数线之上的人员中,依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不大于录用计划数的3倍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按职位排序出现末位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2.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面试前,须进行面试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工作由省考录办统一安排,各市区公务员局负责,与各市区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资格复审时,警官院校毕业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毕业证等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留存)。

已退役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入伍登记表、退伍证、报名登记表、毕业证等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留存)。

未在资格复审前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负。

体能测评组织单位须做好医疗卫生相关应急准备,并组织考生签订体能测评相关责任书。

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人员递补在规定时限内,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职位笔试总成绩更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超过录用计划总数5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等额递补一次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人员分组名单公告后,不再进行资格复审或体能测评人员递补。

(三)面试本次招考面试工作由省考录办统一组织实施。

面试满分为100分。

面试时,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应安排在同一场次、同一考场。

对于因录用计划数较多,无法在同一考场完成面试的职位,采用加权计算办法计算考生的面试成绩,再进行排序。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原件。

面试全程摄像录音。

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对各考官面试评分去掉一个更高分、一个更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面试成绩。

考生的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1(面向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职位)=(笔试总成绩÷3)×60%+面试成绩×40%综合成绩2(面向高中学历退役士兵职位)=(笔试成绩÷1.5)×60%﹢面试成绩×4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

面试结束次日,由省考录办在省 *** 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发布考生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

五、体检和考察(一)体检省考录办按与职位录用计划1:1的比例,依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下列 *** 确定进入体检人员:面向警官院校毕业生特警职位,按烈士子女、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警体测验(加试)成绩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面向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特警职位,按烈士子女、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服役期间立功获奖情况(包括立功获奖级别等次,获奖时间先后)、兵龄、政治面貌( *** 党员优先)、警体测验(加试)成绩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面向高中学历退役士兵特警职位,按烈士子女、笔试总成绩、服役期间立功获奖情况(包括立功获奖级别等次,获奖时间先后)、兵龄、政治面貌( *** 党员优先)、警体测验(加试)成绩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体检由各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人民警察职位特殊体检标准执行。

体检前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调整体检标准和项目,则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

体检结论由体检组织单位及时告知体检考生。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递补体检不超过两次。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二)考察考察工作由各市公务员局负责,各市公安局实施。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和录用人民警察政审的有关规定进行。

考察着重审核确认考察对象报名时提供的本人信息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等;
考察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对不符合招考基本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不作考察合格的结论。

考察对象放弃考察资格时,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1次,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

考察环节其他情形形成的缺额不予递补。

对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在30日内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终止录用程序。

由此形成的缺额,不予递补。

六、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各市区公务员局上报,省考录办统一在省 *** 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

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间设监督 *** *** ,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考生,如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公示形成的职位空缺不予递补。

七、录用与试用期管理对公示合格人员由省公务员局制发录用文件,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公务员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人员应在特警机构服务不少于5年后方可流动。

八、有关说明和纪律要求为全省公安机关录用特警工作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全省社会安全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按标准和时限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确保新增警力及时补充到位。

各有关部门及所有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在考录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严格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于报考人员中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以及在其他考试录用环节中和试用期内,弄虚作假、骗取考试录用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作出终止相关资格、取消录用,五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处理。

本次招考不受理有关人员延期体能测评、暂缓体检或报到的申请。

本次考试只指定考试大纲,不指定也不出版发行考试教材或辅导用书。

各有关部门和考试录用工作人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附件:1.《陕西省2014年公安系统特警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表》2.《面向警官院校毕业生招考特警职位专业条件表》3.《陕西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5.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法律分析: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的范围主要有:(一)住院起付标准的补助。

已退休医疗照顾人员和任职10年以上正厅级在职人员补助80%,在职医疗照顾人员补助70%,其他人员50%;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更高支付限额以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已退休医疗照顾人员和任职10年以上正厅级在职人员补助80%,在职医疗照顾人员补助70%,其他人员50%;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更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补助。

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其他人员90%。

医疗补助的更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四)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

已退休医疗照顾人员和任职10年以上正厅级在职人员补助80%,在职医疗照顾人员补助70%,其他人员50%;
(五)对医疗照顾人员住院期间干部病房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之间的差额费用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八十四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之一条 为保障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合理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目前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证国家公务员原合理医疗待遇基本不变。

补助资金坚持以收定支、合理使用、专项管理、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市级各行政机关;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全额事业单位;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市级单位;
  (四)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其他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市级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根据我市市级公务员前三年的医疗费实际支出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市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剔除原支出水平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确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以后年度再视财力状况适当增加。

第五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个人帐户医疗基金补助支出;
  (二)医疗救助支出;
  (三)封顶线以上医疗补助支出。

第六条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补助具体标准为:40岁以下人员(含40岁)每人每月20元;
41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月补助增加1元;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40元。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月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入参保公务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使用和管理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补助标准,视工资增长、医疗费支出及财力等状况,按一定年限适当调整。

第七条 对普通公务员因患长期慢性病(乙肝、丙肝、肝硬化、肾透析、强烈性传染病等)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的合理门诊医疗费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支出数额超出本人年度工资收入50%以上,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附本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处方、结算证明、报审表等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按月送财政部门视资金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并拨付给申请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更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更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其费用的结算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单据,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由该机构与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按80%的比例予以报销,个人负担20%。

第九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户并单独核算,结余资金结转使用。

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及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对医疗补助费用开支要进行严格审核后再予以支付。

第十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中的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医疗待遇不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补贴。

第十一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区县实际制定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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